雄安房管〔2024〕26号
各缴存人,各开发建设单位、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作用,减轻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人员购房资金压力,结合新区实际,现就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雄安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职工,在新区范围内按政策购买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项目准入的市场化项目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频次
购房职工及配偶可分别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的总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四、办理流程
(一)购房合同网签前,购房职工需携带以下材料到新区住房公积金各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购房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2.《开发建设单位确认、承诺书》(原件);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原件)。
(二)购房职工及配偶办理完提取业务后,领取业务回执单提交至开发建设单位,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按照约定将购房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开发建设单位资金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开发建设单位收到购房职工及配偶提取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并收齐购房首付款尾款后,与购房职工办理购房合同网签。
五、其他事项
(一)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二)提取首付款购房后,仅申请商业贷款在新区购买市场化项目住房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继续申请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业务。
(三)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购房职工应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出具退房说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提取金额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2024年8月31日